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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1执224、225、226、227号

蒋万丰、盛伟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8-09-23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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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1执224、225、226、227号申请执行人蒋万丰,男,汉族,1942年1月14日出生,住嘉善县。申请执行人盛伟忠,男,汉族,1981年7月15日出生,住嘉善县。申请执行人张龙顺,男,汉族,1955年8月22日出生,住嘉善县。申请执行人俞寿根,男,汉族,1951年5月23日出生,住嘉善县。被执行人倪学坤,男,汉族,1980年3月31日出生,住嘉善县。被执行人卜引章,女,汉族,1982年10月26日出生,住嘉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万丰、盛伟忠、张龙顺、俞寿根与被执行人倪学坤、卜引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仅发现二被执行人共有一处无证房产,该房产我院已经进行了查封和评估,由于相关当事人提出了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在异议之诉期间我院不能处置上述房产,除此外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执行程序暂时无法继续,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21执224、225、226、22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鲁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