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7执254号申请执行人娜布其,女,1970年6月22日出生,蒙古族,新巴尔虎右旗邮政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执行人都力玛,女,1960年12月20日出生,蒙古族,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本院在执行(2016)内0727执254号娜布其申请执行都力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27民初3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都力玛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人娜布其45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8月18日被执行人给付25860.50元,对剩余20239.50元申请执行款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于2017年1月开始每月偿还3500元至偿还全部申请执行款为止,申请人娜布其同意此履行计划,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27民初3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景 森
审判员 革 命
审判员 苏德毕力格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莎 其 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