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7执760-1号
申请人:朱明。
申请人:李芬,女,198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新阳大道7号6栋2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17198511284728.(其他十一位申请人名单附后)
被执行人:湖北省禾正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阳逻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玉英,该××经理。依据本院生效的(2016)鄂0117民初1940号、1937号等十三份民事调解书,经上述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支付上述十三位申请人工资及补偿共计93456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偿还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应依法予以冻结、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省禾正行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宗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紫明附:十三位申请人名单及金额申请人姓名(十三位)金额(元)朱明33660李芬10400姚荣存104000林次吾90000胡永龙27500李玉英81000邵鸣盛138000李金玉101000杨云107000蔡文21000夏文权51000曾庆婷107000陈玉章63000合计934560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