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恢350号申请执行人孟凡运,农民。被执行人黄孝柱,农民。被执行人王相宇,农民。本院在执行孟凡运与黄孝柱、王相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37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贵华 微信公众号“”
孟凡运与黄孝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恢350号申请执行人孟凡运,农民。被执行人黄孝柱,农民。被执行人王相宇,农民。本院在执行孟凡运与黄孝柱、王相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37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贵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