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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957号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与竹山县环境保护局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竹山县环境保护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957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源园路*号。负责人刘远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清,十堰市茅箭区诚信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文书等。委托代理人张俊,十堰市茅箭区诚信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文书等。被告竹山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体育路**号。法定代表人余建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全文,湖北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委托代理人温建平,该局职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申请鉴定,代收法律文书等。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与被告竹山县环境保护局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竹山县环境保护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竹山县环境保护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9元,减半收取后为230元,鉴定费4000元,合计4230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雪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罗丽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