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8098号之二
原告:江苏佳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国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华,张家港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州嘉尚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晓东,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苏佳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嘉尚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原告江苏佳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佳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佳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江苏佳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