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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行初93号

董金盼与辉县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金盼,辉县市公安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104行初93号原告董金盼,女,27岁。委托代理人岳高杰,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辉县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王国凯,局长。委托代理人郭德林,辉县市公安局法治科干警。委托代理人李晋,辉县市公安局薄壁派出所干警。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金盼诉被告辉县市公安局不服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中,原告董金盼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金盼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董金盼负担。

审 判 长  郭晓明

人民陪审员  苏爱芳

人民陪审员  蒲景枝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罗碧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