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3财保280号
申请人:王良运。
被
申请人:苏旬军。申请人王良运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苏旬军所有的鲁L号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保全价值40000元。申请人提供现金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苏旬军所有的鲁L号牌小型轿车一辆,扣押于万方停车场。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王良运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于红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