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02执324号
申请人:李凤堂,男,1973年4月19日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密山市密山镇馨园小区10号楼1单元502室。
被执行人:田佳梁,男,1994年10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通河县乌鸦泡镇五街125号。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红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8月0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田佳梁现居住所在地及财产所在地是黑龙江省通河县辖区内,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本案委托至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终结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6)黑0902执3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如发现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申请执行。
三、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 刘 程执行员 :杜俊峰执行员 : 吴 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亚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