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2107号原告韩某甲。原告韩某乙。原告韩某丙。原告韩某丁。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化云,涿州市清凉寺办事处晨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某戊。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韩某丁诉被告韩某戊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韩某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400元,减半收取18200元,由四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环宇
人民陪审员 朱云峰
人民陪审员 杨继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志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