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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民初2519号

田某某与房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田某某,房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2519号原告田某某。被告房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对被告房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郝立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邴 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