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2519号原告田某某。被告房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对被告房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郝立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邴 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