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29执1290号

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捷程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张金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捷程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张金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9执1290号申请执行人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义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捷程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发民,董事长。被执行人张金刚,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捷程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张金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沭商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勤花

审判员  姚 宇

审判员  李 森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伏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