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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4执641号

狄明杰与任清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狄明杰,任清文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24执641号

申请人:狄明杰,现住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任清文,1982年7月1日,现住玛纳斯县。狄明杰与任清文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玛民二初字第5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33721元(含申请费1855元,未交),未执行标的133721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任清文于2016年8月3日当庭给付申请人10000元,于2016年8月30日前给付11855元,于2016年9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于2016年10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2016年11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下剩60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剩余执行案款25576元,申请自愿放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史友康

审判员  李 科

审判员  胡全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肖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