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11民初2028号原告株洲市美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北路延伸段栗雨工业园高科标准厂房A1栋3楼。法定代表人谭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谌晴(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起诉、撤诉、提起上诉、增加、变更、放弃诉讼请求,申请强制执行权利)。被告曹忠鹏。被告马亚。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美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忠鹏、马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市美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美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曹忠鹏、马亚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美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株洲市美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全部承担。
审判员 欧 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彭晓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