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11执恢50号申请执行人熊杰,男,汉族,1991年7月24出生,四川省广安市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井河镇高桥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16021991********。被执行人范海峰,男,汉族,1983年3月3日出生,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椑南乡牛棚子街***号附***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281983********。被执行人代兴沙,女,汉族,1992年9月12日出生,四川省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迎祥镇关圣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281992********。本院在熊杰申请恢复执行范��峰、代兴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2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生效的(2016)川1011执61-1号执行裁定书确认的支付欠款317124.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范海峰、代兴沙支付熊杰货款300000元,定于2016年10月起每月15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熊杰支付10000元至付清时止。此款由范海峰之母潘秀兰打入熊杰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011执61-1号执行裁定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俊峰
审判员 徐晓阳
审判员 刘 维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明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