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财保32号申请人于孟鑫。被申请人张树国。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于孟鑫与被申请人张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树国驾驶的肇事车辆冀X**号小型客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于孟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树国驾驶的肇事车辆冀X**号小型客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瑞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甄红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