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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民特971号

陈宝焕等申请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王X1,王X2,王X3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特971号申请人陈X,女,1963年12月12日出生。申请人王X1(陈X之女),女,1987年8月20日出生。申请人王X2,男,1963年9月2日出生。申请人王X3,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2016年8月17日,申请人陈X、王X1、王X2、王X3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347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被继承人王X4(身份证号:×××)名下在广发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账号:×××资金账号:×××开户行:广发银行北京甘家口支行)中全部资金及利息归陈X(身份证号:×××)所有。王X1、王X2、王X3自动放弃继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X、王X1、王X2、王X3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347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陈X、王X1、王X2、王X3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347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代理

审判员 郭 妍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润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