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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执242号

张鹤丽与蔡德群、詹随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鹤丽,蔡德群,詹随明,邱付合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6执242号申请执行人张鹤丽,女,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蔡德群,男,195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詹随明,男,1962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邱付合,男,196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泌民初字第0197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人张鹤丽与被执行人蔡德群、詹随明、邱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豫1726执24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李 森

审判员 陈有辉

审判员 史春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世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