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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81民初2128号

刘金英与曾凡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金英,曾凡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81民初2128号原告刘金英,女,195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被告曾凡德,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英诉被告曾凡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英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金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英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650.00元,由原告刘金英承担。

审判员  谭晓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