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81民初2128号原告刘金英,女,195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被告曾凡德,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英诉被告曾凡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英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金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英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650.00元,由原告刘金英承担。
审判员 谭晓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