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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民申1297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卢龙支公司与天津双利达物流有限公司、赵树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8-1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卢龙支公司,天津双利达物流有限公司,赵树江,卢龙县木井强国货运联运车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民申1297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卢龙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卢龙镇东门外大街。代表人:曹军宝,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振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培培,天津普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双利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88号3号楼2门902室。

法定代表人:李春立,该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树江。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卢龙县木井强国货运联运车队,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木井乡大道上村。代表人:贾强国,经理。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卢龙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双利达物流有限公司、赵树江、卢龙县木井强国货运联运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2民终1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卢龙支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理由:

一、本案一、二审法院依据事实不清,再审申请人不应该承担责任。再审申请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异议,并在一、二审中向法院提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对赵树江驾驶的车辆事故责任认定和事故成因有疑,委托邯郸燕赵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成因进行鉴定。从以上鉴定结论看,赵树江驾驶的车辆在此次事故中不负责任。其次,再审申请人在一审过程中,提交的朱××的证人证言及事故现场66张照片,均证实了津A×××××号车辆是引起本次事故的责任车辆,与鉴定结论相符。

二、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再审申请人不应承担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仅是“鉴定意见”,需要经过法庭质证才有证明效力,原审法院将交通事故认定书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显然违反了证据规则。此外,再审申请人在一审、二审中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并要求对事故成因进行鉴定,原审法院既未采纳再审申请人的意见,且对公安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也不组织质证、重新鉴定、没有对事故责任严格区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卢龙支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裁定中止本案执行,对本案予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再审申请人自行委托邯郸燕赵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以证实其所承保的被申请人赵树江驾驶的车辆无责任。该鉴定所依据的照片系再审申请人单方提供,且该鉴定期间勘验的现场,亦不是事发当时的现场,故原审法院对该鉴定意见证明被申请人赵树江无责的证明力不予确认并无不当。证人朱××陈述的事故发生经过是其推测的分析意见,且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证人朱××于事故发生后拍摄的照片也不能证明本次交通事故的碰撞经过和顺序。上述证据均不足以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再审申请人关于其提供的照片和证人证言能够证明交通事故系由津A×××××号车辆引起的主张,无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未经法庭质证,在原审中多次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并要求对事故成因进行鉴定,而原审法院未予支持。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经审查,该证据在一审庭审中进行了质证。再审申请人提供的事故现场照片及交通管理局提供的照片均系事故现场已经被破坏后拍摄的,不能反映事故发生时的情况,已不具备鉴定条件,因此不适宜对接触痕迹和行驶轨道进行鉴定,故原审法院对其鉴定申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再审申请人主张向原审法院提交了调取本次事故的现场图、询问笔录以及事故民警的执法记录仪信息的书面申请,原审法院未予收集该证据。经审查,原审法院已告知当事人,由于交通管理局对事故认定系简易程序,无交通事故案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卢龙支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黄砚丽

代理

审判员  杨立峰

代理

审判员  王 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