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2执恢52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委托代理人华伟,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祁生财,男,汉族,1982年10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多玲,女,汉族,1982年01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张中元,男,汉族,1982年08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祁生霞,女,汉族,1980年10月10日出生。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对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祁生财、王多玲、张中元、祁生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1)阴民初字第0054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权利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执行。案件标的852831.91元,执行费10928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执行,并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2016)陕0582执恢52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 勇
审判员 刘江龙
审判员 卫锦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