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3民初762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被告李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交对被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彩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