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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3民初762号

赵书宏与李改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3民初762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被告李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交对被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彩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