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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民初2910号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2910号

原告:张某,农民。

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马步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胜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