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2910号
原告:张某,农民。
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马步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胜先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2910号
原告:张某,农民。
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马步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胜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