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9执483号申请执行人田应德,男,贵州省余庆县人。被执行人王成义,男,贵州省余庆县人。被执行人陈再艳,女,贵州省余庆县人。第三人王大富,男,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9民初48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田应德申请执行王成义、陈再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借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640元,公告费300元,申请执行费500元。在执行过程中,第三人王大富(系被执行人王成义之父)自愿为被执行人王成义、陈再艳保证在2016年9月30日前支付三万元,下欠10940元在2017年1月19日前履行完毕,经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田应德意见,申请执行人田应德同意上述保证并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329民初4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彭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