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5111号罪犯王徽,男,汉族,1990年6月10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合肥市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5日作出(2009)合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徽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王徽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1日作出(2010)皖刑终字第01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王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4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三次。另查明,罪犯王徽在刑罚执行期间已全部缴纳罚金。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本院所出的交款单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缴纳罚金,减刑时可酌情从宽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1月21日起至2023年9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曹子健
审判员 姚本茹ggz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葛 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