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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5114号

罪犯邢某某抢劫罪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邢雪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5114号罪犯邢雪东,男,汉族,1986年4月3日生,初中文化,河南省沈丘县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9日作出(2006)阜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邢雪东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邢雪东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8日作出(2006)皖刑终字第04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7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1年6月2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邢雪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邢雪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4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邢雪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邢雪东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6月2日起至2025年12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曹子健

审判员 姚本茹ggz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葛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