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5100号罪犯叶宏涛,男,汉族,1985年2月15日生,大专文化,安徽省黄山市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2012)屯刑初字第0004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宏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叶宏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叶宏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4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叶宏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叶宏涛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11月11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曹子健
审判员 姚本茹ggz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葛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