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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7510执39号

赵淑贤、王景宏等九人与梁兆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沾河林区基层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淑贤,王景宏,梁兆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沾河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7510执39号申请执行人赵淑贤、王景宏等9人。代表人李玉玲,女,汉族,1965年11月19日出生,住龙镇粮库。被执行人梁兆松,男,汉族,1986年7月10日出生,农民,住沾河林业局天龙山经营所。本院在执行赵淑贤、王景宏等9人与梁兆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梁兆松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贵军

审 判 员  孙克强

代理

审判员  范颖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