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沾河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7510执39号申请执行人赵淑贤、王景宏等9人。代表人李玉玲,女,汉族,1965年11月19日出生,住龙镇粮库。被执行人梁兆松,男,汉族,1986年7月10日出生,农民,住沾河林业局天龙山经营所。本院在执行赵淑贤、王景宏等9人与梁兆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梁兆松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贵军
审 判 员 孙克强
代理
审判员 范颖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