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5065号罪犯吕麒麟,男,汉族,1987年3月11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阜阳市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7日作出2010)阜刑初字第001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麒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日裁定,对该犯余罪加刑十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8日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吕麒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吕麒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4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吕麒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吕麒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1月8日起至2030年9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曹子健
审判员 姚本茹ggz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葛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