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财保22号
申请人:天长市公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长市建设东路357号。
法定代表人:桂诗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娄正东,工人,申请人天长市公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0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已汇入天长市人民法院执行专户支付给被申请人娄正东的赔偿款30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新国线集团(天长)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承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娄正东在天长市人民法院执行专户赔偿款中的30000元,期限为2016年8月17日至2017年8月16日止。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天长市公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潘顶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云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