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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14037号

沈志盼与重庆严卫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沈志盼,重庆严卫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4037号

原告:沈志盼,男,汉族,1980年6月2日生,住河北省保定市。

委托代理人:郑谞杰,重庆瑞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詹刚荣,重庆瑞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严卫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156号4-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857417510。

法定代表人:黄兴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志盼与被告重庆严卫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志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陈小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雷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