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3执652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立国,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延钊,住址: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被执行人:XX,住址: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执行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XX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XX名下银行存款28万元。期限为壹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金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洪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