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873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牛某陈某申请牛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民初766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某从被执行人牛某家中将自己个人财产依据2016冀01**民初766民事调解书清单全部取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民初766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利虎执行员 赵江申执行员 黄趁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