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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8执954号之二

方柏祥与俞坚毅、沈利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方柏祥,俞坚毅,沈利芳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8执95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方柏祥。被执行人俞坚毅,。被执行人沈利芳。

原告方柏祥与被告俞坚毅、沈利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2015)杭滨商初字第19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方柏祥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截止2016年8月17日,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尚应支付案款人民币10630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继续履行且正常履行期间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108执95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袁 盛执行员 陈明雷执行员 陈 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来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