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5109号罪犯汪刚,男,汉族,1992年2月5日生,高中文化,安徽省肥东县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5日作出(2011)肥东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汪刚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19日作出(2011)合刑终字第002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汪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另查明,罪犯汪刚在刑罚执行期间已全部缴纳罚金。
经审理查明,罪犯汪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4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所出的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汪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缴纳罚金,减刑时可酌情从宽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汪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月8日起至2021年1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曹子健
审判员 姚本茹ggz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葛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