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5090号罪犯杨振,男,汉族,1992年2月10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池州市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9日作出(2013)贵刑初字第000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杨振不服,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日作出(2013)池刑终字第000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杨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4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振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4月13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曹子健
审判员 姚本茹ggz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葛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