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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24民初788号

贾保生与许昌棉麻实业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当事人
贾保生,许昌棉麻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4民初788号原告贾保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贾耀鑫,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昌棉麻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法定代表人王关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欢,河南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保生诉被告许昌棉麻实业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2016年8月17日,原告贾保生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昌棉麻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贾保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保生撤回对被告许昌棉麻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37元,减半收取968.5元,由原告贾保生承担。

审 判 长  曹惠玲

审 判 员  李延军

代理

审判员  郑耀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靳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