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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81执406号

沈佐国诉魏先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沈佐国,魏先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81执406号

申请执行人:沈佐国。

被执行人:魏先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佐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魏先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42860元(不包括诉讼费、执行费、利息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魏先龙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沈佐国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魏先龙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巢民一初字第038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魏先龙有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沈佐国可申请本案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滢

审判员 翟华菁

审判员 高家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