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04执异35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韶关市一中实验学校,住所地:韶关市。
法定代表人:陈晓锋
委托代理人:赖建强。
申请执行人:广东银达融资担保资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李思聪,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东南枫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黄杰煌
被执行人:黄文革,男,汉族,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被执行人:李子豪,男,汉族,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潘丽婵,女,汉族,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兰环珠,女,汉族,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被执行人:蔡子林,男,汉族,住址: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吴红霞,女,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被执行人:黄杰煌,男,汉族,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日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李子豪。
被执行人:韶关市中实文教发展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浈江区
法定代表人:蔡子林
被执行人:广东远大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北郊黄岗韶关。
法定代表人:黄文革
被执行人:韶关市亿康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北郊黄岗韶关。
法定代表人:黄文革
被执行人:韶关市一中实验学校,住所地:韶关市。
法定代表人:陈晓锋
委托代理人:赖建强。
被执行人:韶关市山茶内燃机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黄岗韶关。
法定代表人:蔡子林本院在审查异议人韶关市一中实验学校执行异议一案中,异议人韶关市一中实验学校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向本院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韶关市一中实验学校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郭敏琼
审判员 甘广建
审判员 何少维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叶文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