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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04执异35号

被执行人韶关市一中实验学校、广东银达融资担保资产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广东南枫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黄文革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被执行人韶关市一中实验学校,广东银达融资担保资产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南枫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黄文革,李子豪,潘丽婵,兰环珠,蔡子林,吴红霞,黄杰煌,佛山市顺德日新发展有限公司,韶关市中实文教发展有限公司,广东远大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韶关市亿康环保实业有限公司,韶关市一中实验学校,韶关市山茶内燃机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04执异35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韶关市一中实验学校,住所地:韶关市。

法定代表人:陈晓锋

委托代理人:赖建强。

申请执行人:广东银达融资担保资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李思聪,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东南枫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黄杰煌

被执行人:黄文革,男,汉族,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被执行人:李子豪,男,汉族,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潘丽婵,女,汉族,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兰环珠,女,汉族,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被执行人:蔡子林,男,汉族,住址: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吴红霞,女,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被执行人:黄杰煌,男,汉族,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日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李子豪。

被执行人:韶关市中实文教发展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浈江区

法定代表人:蔡子林

被执行人:广东远大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北郊黄岗韶关。

法定代表人:黄文革

被执行人:韶关市亿康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北郊黄岗韶关。

法定代表人:黄文革

被执行人:韶关市一中实验学校,住所地:韶关市。

法定代表人:陈晓锋

委托代理人:赖建强。

被执行人:韶关市山茶内燃机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黄岗韶关。

法定代表人:蔡子林本院在审查异议人韶关市一中实验学校执行异议一案中,异议人韶关市一中实验学校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向本院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韶关市一中实验学校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郭敏琼

审判员  甘广建

审判员  何少维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叶文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