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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5097号

罪犯李振庭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李振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5097号罪犯李振庭,男,汉族,1968年7月1日生,文盲,安徽省涡阳县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1日作出(2000)亳中刑初字第0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振庭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李振庭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26日作出(2001)皖刑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7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1年5月2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李振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振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4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振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振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3年6月7日起至2016年11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曹子健

审判员 姚本茹ggz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葛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