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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11执1334号

李东春与孙延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东春,孙延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11执1334号申请执行人李东春。被执行人孙延海。申请执行人李东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延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911民初13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911民初13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 杰

审判员 李 兵

审判员 王玉琪

二0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成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