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11执1334号申请执行人李东春。被执行人孙延海。申请执行人李东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延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911民初13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911民初13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 杰
审判员 李 兵
审判员 王玉琪
二0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成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