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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执2590号

王春霞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尚屹,王春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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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2590号申请执行人尚屹,女,1951年6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春霞,女,1957年4月21日出生。

原告尚屹与被告王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191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尚屹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春霞给付案款人民币100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申请人不要求法院对被执行人工资采取执行措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19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祥均

代理

审判员  王相杰

代理

审判员  陈利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沈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