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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民特329号

焦振兴等申请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焦振兴,焦景秀,焦景惠,栾继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特329号

申请人:焦振兴,男,1942年11月13日出生。

申请人:焦景秀,女,1972年11月18日出生。

申请人:焦景惠,女,1982年4月2日出生。

申请人:栾继清,女,1943年6月27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焦振兴、焦景秀、焦景惠与栾继清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赠与合同纠纷,于2016年8月17日经东城区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2016)东民诉前调字第78号调解协议如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胡同×号(京房权证崇私字第×××号,建筑面积43.0平方米)栾继清名下私产房,其中:东房(6号)南数第1间赠与焦振兴;东房(6号)南数第2间仍归栾继清所有;西房(2号)南数第1间赠与焦景惠;西房(2号)南数第2间赠与焦景秀。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定如下:申请人焦振兴、焦景秀、焦景惠与栾继清于二O一六年八月十七日经东城区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16)东民诉前调字第78号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谭北川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 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