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6民申18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原告):汤家桦,女,汉族,1949年3月28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耿霞光,女,汉族,1956年7月20日生,住本市鼓楼区。再审申请人汤家桦因与被申请人耿霞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106民初6411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汤家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再审申请人汤家桦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 判 长 李子木
审 判 员 邓秀蓉
审 判 员 方再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见习
书记员 戴雅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