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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6民申18号

再审申请人汤家桦因与被申请人耿霞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汤家桦,耿霞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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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6民申18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原告):汤家桦,女,汉族,1949年3月28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耿霞光,女,汉族,1956年7月20日生,住本市鼓楼区。再审申请人汤家桦因与被申请人耿霞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106民初6411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汤家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再审申请人汤家桦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 判 长  李子木

审 判 员  邓秀蓉

审 判 员  方再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见习

书记员  戴雅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