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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执1448号之一

徐晓琴、安徽万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9-21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晓琴,安徽万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14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晓琴,女,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从事保险业,住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安徽万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桐城路新里程花园1幢8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松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徐晓琴与安徽万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尚欠人民币760000元以及利息未履行,被执行人安徽万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已被合肥市蜀山法院查封,且正在处置,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26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盛 利

审判员 张文曦

审判员 汪民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阚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