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3)龙执字262号本院在执行隋长田与张兆勇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兆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张兆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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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长田与张兆勇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3)龙执字262号本院在执行隋长田与张兆勇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兆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张兆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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