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4民初1950号
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畈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
负责人:彭代言,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汪增甲,该支行员工。
被告:陈章诚,男,196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畈支行诉被告陈章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畈支行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畈支行和陈章诚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畈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畈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畈支行负担。
审判员 王永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