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刑更1790号罪犯郑路生,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流市。非累犯,现在广西西江监狱(原平南监狱)服刑。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1日作出(2011)玉中刑一终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以郑路生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0年9月18日起至2022年9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2011年11月15日送西江监狱服刑,服刑期间于2014年10月8日获减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2月17日),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4000不变。西江监狱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西江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郑路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评为2014年度监狱表扬(奖励奖励分14分)、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奖励分21分),自2014年7月至2016年4月,累计奖励分134.03分。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西江监狱提请对罪犯郑路生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郑路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获评为2014年度监狱表扬、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对于西江监狱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因该犯犯罪行为���生在2011年5月1日之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二条的规定,本院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结合原判犯罪事实、性质、以及财产刑履行情况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郑路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12月17日),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4000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德升
审判员 陈香妙
审判员 黄裕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钟继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