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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执297号

单金捷与马根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4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单金捷,马根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297号

申请执行人:单金捷,××,农民。

被执行人:马根良,××,工人。申请执行人单金捷申请执行马根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凤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2015)凤民一初字第0210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马根良欠原告单金捷借款本金20000元,于2016年1月30日前偿还原告单金捷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14日起按照月利率10‰计算)。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马根良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21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之水

审 判 员  卞文新

代理

审判员  于文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新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