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6民特383号
申请人:唐权英,女,汉族,1968年3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代理人:黎晓航,重庆张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姜雪,重庆张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
申请人:张志永,男,汉族,1953年11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指定代理人:张志成(系张志永哥哥),汉族,1952年8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指定代理人:唐权贵(系张志永妹妹),汉族,1964年7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人唐权英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志永为限制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唐权英称,申请人唐权英系被申请人张志永的同母异父妹妹。张志永于2016年3月10日发生交通事故,被送往重庆市江津区中心医院治疗50天,经诊断为神经系统功能障碍,生活不能自理。张志永系五保供养对象,无配偶子女,父母已经死亡,住院期间均由申请人唐权英照顾护理。现申请认定张志永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唐权英、唐权贵为其监护人。被申请人代理人张志成、唐权贵称,申请人唐权英所述属实。张志成系张志永的同父同母兄弟,唐权英、唐权贵、唐权富系张志永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张志永自发生交通事故后,生活无法自理,由唐权英出资在敬老院照顾。张志成、唐权英、唐权贵、唐权富经协商一致同意由唐权英和唐权贵共同作为张志永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经审理查明:张志永与张志成系同胞兄弟关系,与唐权英、唐权贵、唐权富系同母异父的兄弟妹关系。张志永为智力残疾人,父母已经死亡,无配偶、子女,系五保供养对象。2016年3月10日,张志永发生交通事故,被送往重庆市江津区中心医院治疗,于2016年4月29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右侧顶枕部硬膜外出血;2、蛛网膜下腔出血;3、多发脑挫裂伤;4、右侧硬膜下血肿;5、吸入性肺炎。案件审理中,唐权英申请对张志永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于2016年8月3日作出[2016]精鉴字860号鉴定意见:张志永目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事故发生后,主要由唐权英对张志永进行照顾。张志成、唐权英、唐权贵、唐权富作为张志永的近亲属,经协商一致推选唐权英、唐权贵为张志成的监护人,唐权英和唐权贵亦愿意担任张志永的监护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志永经鉴定为器质性职能障碍,目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予以确认。张志永无配偶、子女,父母已经死亡。现张志永的同母异父妹妹唐权英、唐权贵自愿担任张志永的监护人,其他兄弟亦表示同意,为更好的保护张志永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指定唐权英和唐权贵为其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张志永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唐权英、唐权贵为张志永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
审判员 陈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也 关注微信公众号“”